|
开栏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单位发月饼员工要交税果真“合情合理”?
背景:
时近中秋,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券。税务部门说,这些不属于免税范畴,要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齐鲁晚报发表志灵的文章:
表面上看,这是对月饼进行征税,但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法律上也有明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意味着,只要我们赞成应当对个人所得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征税,那么所谓“月饼税”其实就是征收个人所得税,法理上并无瑕疵。不过,虽然将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月饼作为实物所得征收个税并无不妥,但是以什么数额为基数进行征税却存有疑问。我们的商品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一盒价格为300元的月饼,至少应当包括17%的增值税和销售单位能够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将月饼折算为收入的员工来说,他在获取这项实物收入时,已经由于商家的“转嫁”承担了商品的税款,而这部分税款事实上应当从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否则,按照含税价进行征收,等于把员工已经负担的税款也作为其收入进行了重复征税。更进一步讲,何止是“月饼税”,在很多领域都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今年5月央视经济半小时所报道,某物流公司把4个价值740元的灯具从广州运往山东莱芜,能挣12块钱,但是却要缴纳39元的税,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重复征税。而过高的物流成本必然要转嫁到商品中,从而进一步推高物价。这次“月饼税”中税款重复征收的尴尬,不过是再次提醒,种种不合理的税制早该改改了。
小蒋随想:这种事也有另外一种理解。单位向正规商家购买月饼,商家必然会给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发票表明购买的月饼已然“完税”。单位再把月饼发给职工,也可以理解为赠与行为。有人说,赠与也要交税。问题是,赠与达到多少额度才要交税?现实生活中,朋友送给你一兜水果,你难道会跑到税务局去交税?逢年过节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礼品的事多如牛毛,税务局的大门有没有因为“主动纳税”被挤爆?收税没有问题,但收税也要收得合情合理。如果收税变为“苍蝇腿再小也是肉”的见油水就要榨,倘若税收沦为以貌似堂皇的借口处处与民争利,这种税收不可能得到百姓的认同。更重要的是,正所谓“无权利不纳税”。面对繁多的税种与课税名目,公众难免要问:各种纳税与公民福利的关联程度有多强?事实上,与其说是一些国人不愿意纳税,倒不如说是,人们的纳税受益感与税收增长的幅度很不成正比。与之相对应的是,三公消费的巨大而不透明,一些权力机关的裙带关系庞杂且人浮于事,使老百姓觉得有些税交得“冤”,一些税收反而成了公款养懒人、公款不花白不花的保障。重复课税的问题该如何改革,不能只是听取拿着财政工资的专家的意见,更应听取供养公职人员的百姓的意见。
反腐口号何以成为双面“才子书记”的“护身符”?
背景:
广州市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被控受贿500多万元,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这位出版过《哈佛见闻》和《潘潇书画作品》,在书画上有“天赋、学力、识见”的“才子书记”,是又一位双面贪官。
湖南红网发表高福生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