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沈阳市首家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日前被关闭。从创建到关闭,网站的“寿命”只有一个月零七天。
我以为,比网站“短命”更值得关注的,是有关部门作出关闭决定的理由。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通信网络断开接入决定书》这样写道: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你开设的“中国举报网”涉及的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
我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确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表述,却怎么也找不到“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的字样。看来,这后一句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有关部门的“发挥”。
遗憾的是,这样的“发挥”是违背立法本意的“乱发挥”,而从打击犯罪的现实看,这样的“发挥”也极其有害。
考量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把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规定为公民的权利,是为了强调司法机关对公民举报必须认真对待而不能推诿拖延,而把上述权利同时规定为公民的义务,是出于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主力军,向他们举报更加有效的考虑。但是,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的义务,决不意味公民同犯罪作斗争,就只剩下向司法机关举报这一条路,法律从来没有也不应该阻隔任何有利于揭露犯罪的路径。
司法机关承担着国家赋予的追究犯罪的职责,拥有其他主体所不拥有的调查手段,所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由他们去核实犯罪线索、追查犯罪,当然再好不过。 但是,单靠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不是能够保证每一个犯罪线索都能得到核实?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更多辅助渠道畅通有什么不好?又有什么不可以?
前段时间“下跪事件”主人公、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被司法机关逮捕。8月7日《城市快报》披露,在今年4月底万般无奈之下找到民间网站“中国舆论监督网”之前,受害人李玉春已经一个人四处上访检举将近一年半时间,向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职能部门投递了近万封特快专递,却没有任何进展。然而,“中国舆论监督网”4月底介入此事,6月10日在该网发稿,7月26日李信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从发稿到被逮捕,只有46天。我并不想把扳倒李信的功劳都记在这家网站的账上,但即使不是反腐成果的直接原因,网站的介入至少提高了反腐的效率。
因为调查手段不完备,也因为缺少制度上的制约,举报犯罪功能由民间部分承担,的确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不过,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通过事后追惩等方式解决。《北京青年报》的报道说,“中国举报网”创办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平均每天能够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举报信件30多封。一个良性发展的网站,却因为匪夷所思的理由被关闭。对于这样的结果,恐怕没有人比犯罪分子更高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