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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竟逍遥法外无人问津
来源:天涯论坛
凋谢的花季少女
导读:2011年
3月底接举报称:
2010年
10月上旬,自己未满
19岁、花季般的女儿,在广西省自治区南宁市拉斯维加俱乐部工作期间,惨遭其俱乐部的长期客户“文向”及其同伙引诱吸毒并强奸后无端死亡,然而肇事者“文向”被广西省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抓捕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其释放,至今仍逍遥法外无人问津。为此,受害者父亲及家属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帮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文向”及其同伙的刑事责任、追究拉斯维加俱乐部提供毒品及场所的法律责任、查清毒品来源、追究圣展大酒店毁灭证据掩盖案件真相的法律责任
......
花季少女外出打工竟遭吸毒过量死
立案一波三折
据死者尹姣芳的父亲尹兵有先生反映:
2010
年
9
月
8
日
,其还未年满
19
岁的女儿从他位于广西省自治区柳州市的老家,来到本省南宁市的拉斯维加俱乐部任职服务员工作。
但就在其女儿在此任职
22
天时,也就是在
2010
年
10
月
7
日
中午
1
:
30
左右,他在老家接到了用女儿的手机打给他的电话(系男声):“你的女儿尹姣芳吸毒过量在医科大已经死亡。”后来得知该打电话人便是引诱其女儿食毒并强奸其女儿致死的犯罪嫌疑人“文向”。(“文向”的真实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及住址等具体情况已在于广西省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存档。)
尹先生立即于当日下午赶往报案点被管辖的南宁市公安局五一派出所得知:他女儿是在其同事姚华(化名)在五一路出租屋内自己吸毒死亡的,五一所让他第二天去拿法医检验报告。
8
日去到后,主管法医休息,
9
日再去时,法医问:“对你女儿死亡有什么疑点?”尹说:女儿当天早上七点多还上网,因她刚从柳州来南宁没几天,接触人员不多,她原先未有染上吸毒的,怎么会吸毒死亡呢?随后本法医又问尹先生抽死者的血液和尿液是否同意?尹考虑后说同意,同时感到奇怪的是:难道报案在此已两天时间了,就没有一点法医报告出来么?法医说让尹去问领导。
9
日下午约
6
点多时,尹接到五一所燕警官的电话说,该案将移交到南宁市南湖派出所了。尹赶到五一所后,该警官称:证人姚华(化名)于当日中午在五一所把原案情推翻,重新讲明案发的地点在金湖南路圣展大酒店,所以五一所要将本案移交到其所辖的南湖派出所。然而当尹赶到南湖所后得知:南湖派出所并不同意接受该案,原因是五一所移交案件手续不齐。
10
日,尹一行人一起又到南湖派出所问宁所长,所长说已向分局领导汇报,分局领导与江南分局领导协商,到现在领导还未批准立案和报案。无奈下,尹一行人又到南宁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反映情况,接见尹等人的张队长了解情况后,即刻电话联系到南湖派出所所长,问为何不受理立案?南湖所长说:五一所移交手续不全,不能接案。张队长又说:老百姓报案,如何案情移交,是公安局内部移交的问题,你们应该依法接案为先。南湖所长表示同意接案。尹一行人又返回南湖派出所,宁所长仍讲:已汇报分局领导,还是不同意接案,理由是主管领导不同意立案。随后,张队长再打电话给南湖所宁所长,几分钟后,宁所长走出派出所大门,通知尹一行进南湖派出所,作了证人姚华(化名)的笔录和死者家属报案人的笔录。之后,南湖派出所让尹一行人等侯通知。
11
号下午,尹一行人又到督察支队询问案件移交情况,当时值班的警官立即电话问南湖所的宁所长,现在为何还不立案?宁所长说:现在领导还不同意立案。该督察警官又电话联系五一所白所长,白所长说:我们按法律程序移交案件给南湖所,我们同他们是平级单位,没有权利硬要他们接案,况且我们已派燕警官到证人姚华(化名)租住的五一所现场调查了,认为案件发生地不在五一所管辖范围内。然后尹一行人又到五一所找白所长,了解到:该案还没有移交到南湖所,因案法地在金湖南路圣展大酒店,归属南湖派出所管辖,五一所没有权利压南湖所接案,南湖所不接移交手续、也不讲不接案的理由,也不签任何字句给他们。
在此种情况下,尹一行人于
12
日上午赶到南宁市公安局纪检处,苏主任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督察支队张大队长说:群众报案无门,你们督察支队抓紧时间叫南湖派出所立案,由你们督察出面督办此案。到下午
1
点多时,南湖所才通知尹一行人去报案。到了
13
日中午时,尹接到南湖宁所长的电话告知:你女儿尹姣芳死亡案件今日同意立案,来领立案通知书。尹随即到南湖所领通知书,并询问宁所长抓到犯罪嫌疑人没有,宁所长说:“文向”手机关机,逃跑了,现在本案由我们和南湖分局刑警队联合办此案。
到此时,尹为惨死的女儿立案已奔波了七日之久。
案情还原
肇事者被证据不足释放后仍逍遥法外无人问
为了揭开女儿尹姣芳死亡的真正原因,死者父亲尹先生于
2010
年
10
月
10
约见了亲历本案的见证人、也是本案受害者之一的、跟女儿尹姣芳同是拉斯维加俱乐部同事的姚华(化名)女士。
姚华讲:
2010
年
10
月
7
日
早
6
点
多下班后,拉斯维加俱乐部的常客“文向”先生开车在下班通道拦住了她,让她把尹姣芳叫出来吃早餐,姚感觉很累不愿去,“文向”便把她扯到车上,让她无论如何把尹姣芳叫出来,无奈下,姚答应试试看。“文向”却要姚把包放在他的车上,才相信姚去叫尹姣芳。
多下班后,拉斯维加俱乐部的常客“文向”先生开车在下班通道拦住了她,让她把尹姣芳叫出来吃早餐,姚感觉很累不愿去,“文向”便把她扯到车上,让她无论如何把尹姣芳叫出来,无奈下,姚答应试试看。“文向”却要姚把包放在他的车上,才相信姚去叫尹姣芳。
出于同事关系,尹姣芳同意与姚一起去“文向”车上取回姚的包。之后,“文向”开车把她们带到事先在圣展大酒店开好的
2018
房间,房内有电脑,尹姣芳就玩电脑了。随之,文向”给了两杯开水给尹姣芳喝,期间,姚看见“文向”偷偷将一些白色粉状的东西放进杯子。姚看到尹姣芳喝了开水后就出现了昏迷状况,而“文向”又递过一杯给姚喝,姚不喝,“文向”说,“你不喝就给尹姣芳喝”来强迫姚喝下去。姚就喝了大半杯,剩下的一点“文向”也给尹姣芳灌下去了。此时,尹姣芳已彻底昏迷过去,姚自己也不清醒了。等到姚醒来后发现自己没穿衣服睡在床上,身边还有同去的“文向”的同伙。当姚问及尹姣芳在哪时,“文向”的同伙刚想打电话给“文向”,“文向”就打电话过来说尹姣芳出事了。
匆忙中到了
2019
号房,姚翻开棉被看到尹姣芳赤裸着躺在床上,用手一摸,手脚已冰冷。此时已到中午
12
点多,于是他们三人(姚、“文向”及“文向”的同伙)将尹姣芳抬到楼下搭出租车去医科大后,尹早已抢救无效死亡了。他们三人当时商量先叫姚顶住此事,“文向”说他自己有钱有势,只要姚报案时说尹姣芳是在姚的出租房内吸毒过量死亡的,到时如有什么问题,他们会想尽办法用钱开路救姚出来。同时,“文向”还逼姚说:“如果你真报案,你也脱不了关系
,也要坐牢。”在此情况下,姚就去了五一路派出所报了案。当第二天,姚向“文向”打电话沟通此事时,“文向”有点不认账,想把责任推脱到她一人身上(姚保留有对话录音)。通话结束后,姚感觉到了欺骗性,又在老乡的劝导下,姚出于良知于
2010
年
10
月
9
日
中午在老乡陪同下,到五一所重新做了全面案情报案。(详见附件)
死者尹姣芳的父亲尹先生还反映:当他们一行去南湖派出所报案时,接待他们的其中一个民警姓梁,嘴巴很不干净,尹先生内心很愤怒,心想,做为基层民警,素质不该这么差的,但接下来更让尹先生气愤的是:梁警官在为他做笔录时,只问些无关紧要的情况,完后让尹签字时,尹先生发现有很多内容都不是尹先生说的,并且都是对“文向”有利的语句,尹马上明确说明:“作为报案人,我有权拒绝签字,如果你们有意避开话题,我将要向上级反映。”然而,短短两张纸的笔录内容,却花了
4
个多小时才完成。尹先生感到,作为一个老百姓,为伤逝的女儿报案却是如此的艰难
.....
(详见附件)
后来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在刑警队的安排下,尹先生与犯罪嫌疑人“文向”当面接触了。在接触中,“文向”说,如果不是拉斯维加场地提供毒品,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事发当日,也就是
10
月
6
日晚一起消费的十多人也有责任。
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如此明了的案情和证据,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分别于
2010
年
11
月
25
左右和
11
月
26
日将犯罪嫌疑人“文向”同伙和“文向”释放。
尹先生很是纳闷:犯罪嫌疑人“文向”等人怎能对自己未满
19
岁、花季般的女儿下得了如此毒手?在争创社会和谐、民生和谐、法制和谐的当下,那么维护社会治安、惩处凶手的安检部门就是这样任由凶手逍遥法外不管不问么?如此花季般的女儿,在还没有来得及回报父母、回报社会之际,就这样任由凶手引诱吸食毒品、惨遭蹂躏致死么?女儿的死亡难道就真的这样不明不白、死了白死么?难道还不足以引起社会安检部门的重视么?还不足以警示有关部门么?如果不彻底清除毒品,不彻察、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不提高自我防犯意识,还不知道会有多少个花季般的“尹姣芳”葬身其中
.........
毒品、麻木、腐败
------社会大厦将倾之祸根。
结尾:本案中,尹先生肯求各界的帮助,帮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文向”及其同伙的刑事责任、追究拉斯维加俱乐部提供毒品及场所的法律责任、追究圣展大酒店毁灭证据掩盖案件真相的法律责任、查清毒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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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天涯论坛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665/1/222358.shtml [视频求助]凋谢的花季少女
凋谢的花季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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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上旬,自己未满
19岁、花季般的女儿,在广西省自治区南宁市拉斯维加俱乐部工作期间,惨遭其俱乐部的长期客户“文向”及其同伙引诱吸毒并强奸后无端死亡,然而肇事者“文向”被广西省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抓捕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其释放,至今仍逍遥法外无人问津。为此,受害者父亲及家属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帮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文向”及其同伙的刑事责任、追究拉斯维加俱乐部提供毒品及场所的法律责任、查清毒品来源、追究圣展大酒店毁灭证据掩盖案件真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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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外出打工竟遭吸毒过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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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死者尹姣芳的父亲尹兵有先生反映: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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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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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还未年满
19
岁的女儿从他位于广西省自治区柳州市的老家,来到本省南宁市的拉斯维加俱乐部任职服务员工作。
但就在其女儿在此任职
22
天时,也就是在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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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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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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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左右,他在老家接到了用女儿的手机打给他的电话(系男声):“你的女儿尹姣芳吸毒过量在医科大已经死亡。”后来得知该打电话人便是引诱其女儿食毒并强奸其女儿致死的犯罪嫌疑人“文向”。(“文向”的真实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及住址等具体情况已在于广西省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存档。)
尹先生立即于当日下午赶往报案点被管辖的南宁市公安局五一派出所得知:他女儿是在其同事姚华(化名)在五一路出租屋内自己吸毒死亡的,五一所让他第二天去拿法医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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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去到后,主管法医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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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再去时,法医问:“对你女儿死亡有什么疑点?”尹说:女儿当天早上七点多还上网,因她刚从柳州来南宁没几天,接触人员不多,她原先未有染上吸毒的,怎么会吸毒死亡呢?随后本法医又问尹先生抽死者的血液和尿液是否同意?尹考虑后说同意,同时感到奇怪的是:难道报案在此已两天时间了,就没有一点法医报告出来么?法医说让尹去问领导。
9
日下午约
6
点多时,尹接到五一所燕警官的电话说,该案将移交到南宁市南湖派出所了。尹赶到五一所后,该警官称:证人姚华(化名)于当日中午在五一所把原案情推翻,重新讲明案发的地点在金湖南路圣展大酒店,所以五一所要将本案移交到其所辖的南湖派出所。然而当尹赶到南湖所后得知:南湖派出所并不同意接受该案,原因是五一所移交案件手续不齐。
10
日,尹一行人一起又到南湖派出所问宁所长,所长说已向分局领导汇报,分局领导与江南分局领导协商,到现在领导还未批准立案和报案。无奈下,尹一行人又到南宁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反映情况,接见尹等人的张队长了解情况后,即刻电话联系到南湖派出所所长,问为何不受理立案?南湖所长说:五一所移交手续不全,不能接案。张队长又说:老百姓报案,如何案情移交,是公安局内部移交的问题,你们应该依法接案为先。南湖所长表示同意接案。尹一行人又返回南湖派出所,宁所长仍讲:已汇报分局领导,还是不同意接案,理由是主管领导不同意立案。随后,张队长再打电话给南湖所宁所长,几分钟后,宁所长走出派出所大门,通知尹一行进南湖派出所,作了证人姚华(化名)的笔录和死者家属报案人的笔录。之后,南湖派出所让尹一行人等侯通知。
11
号下午,尹一行人又到督察支队询问案件移交情况,当时值班的警官立即电话问南湖所的宁所长,现在为何还不立案?宁所长说:现在领导还不同意立案。该督察警官又电话联系五一所白所长,白所长说:我们按法律程序移交案件给南湖所,我们同他们是平级单位,没有权利硬要他们接案,况且我们已派燕警官到证人姚华(化名)租住的五一所现场调查了,认为案件发生地不在五一所管辖范围内。然后尹一行人又到五一所找白所长,了解到:该案还没有移交到南湖所,因案法地在金湖南路圣展大酒店,归属南湖派出所管辖,五一所没有权利压南湖所接案,南湖所不接移交手续、也不讲不接案的理由,也不签任何字句给他们。
在此种情况下,尹一行人于
12
日上午赶到南宁市公安局纪检处,苏主任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督察支队张大队长说:群众报案无门,你们督察支队抓紧时间叫南湖派出所立案,由你们督察出面督办此案。到下午
1
点多时,南湖所才通知尹一行人去报案。到了
13
日中午时,尹接到南湖宁所长的电话告知:你女儿尹姣芳死亡案件今日同意立案,来领立案通知书。尹随即到南湖所领通知书,并询问宁所长抓到犯罪嫌疑人没有,宁所长说:“文向”手机关机,逃跑了,现在本案由我们和南湖分局刑警队联合办此案。
到此时,尹为惨死的女儿立案已奔波了七日之久。
案情还原
肇事者被证据不足释放后仍逍遥法外无人问
为了揭开女儿尹姣芳死亡的真正原因,死者父亲尹先生于
2010
年
10
月
10
约见了亲历本案的见证人、也是本案受害者之一的、跟女儿尹姣芳同是拉斯维加俱乐部同事的姚华(化名)女士。
姚华讲:
2010
年
10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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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
6
点
多下班后,拉斯维加俱乐部的常客“文向”先生开车在下班通道拦住了她,让她把尹姣芳叫出来吃早餐,姚感觉很累不愿去,“文向”便把她扯到车上,让她无论如何把尹姣芳叫出来,无奈下,姚答应试试看。“文向”却要姚把包放在他的车上,才相信姚去叫尹姣芳。
多下班后,拉斯维加俱乐部的常客“文向”先生开车在下班通道拦住了她,让她把尹姣芳叫出来吃早餐,姚感觉很累不愿去,“文向”便把她扯到车上,让她无论如何把尹姣芳叫出来,无奈下,姚答应试试看。“文向”却要姚把包放在他的车上,才相信姚去叫尹姣芳。
出于同事关系,尹姣芳同意与姚一起去“文向”车上取回姚的包。之后,“文向”开车把她们带到事先在圣展大酒店开好的
2018
房间,房内有电脑,尹姣芳就玩电脑了。随之,文向”给了两杯开水给尹姣芳喝,期间,姚看见“文向”偷偷将一些白色粉状的东西放进杯子。姚看到尹姣芳喝了开水后就出现了昏迷状况,而“文向”又递过一杯给姚喝,姚不喝,“文向”说,“你不喝就给尹姣芳喝”来强迫姚喝下去。姚就喝了大半杯,剩下的一点“文向”也给尹姣芳灌下去了。此时,尹姣芳已彻底昏迷过去,姚自己也不清醒了。等到姚醒来后发现自己没穿衣服睡在床上,身边还有同去的“文向”的同伙。当姚问及尹姣芳在哪时,“文向”的同伙刚想打电话给“文向”,“文向”就打电话过来说尹姣芳出事了。
匆忙中到了
2019
号房,姚翻开棉被看到尹姣芳赤裸着躺在床上,用手一摸,手脚已冰冷。此时已到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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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多,于是他们三人(姚、“文向”及“文向”的同伙)将尹姣芳抬到楼下搭出租车去医科大后,尹早已抢救无效死亡了。他们三人当时商量先叫姚顶住此事,“文向”说他自己有钱有势,只要姚报案时说尹姣芳是在姚的出租房内吸毒过量死亡的,到时如有什么问题,他们会想尽办法用钱开路救姚出来。同时,“文向”还逼姚说:“如果你真报案,你也脱不了关系
,也要坐牢。”在此情况下,姚就去了五一路派出所报了案。当第二天,姚向“文向”打电话沟通此事时,“文向”有点不认账,想把责任推脱到她一人身上(姚保留有对话录音)。通话结束后,姚感觉到了欺骗性,又在老乡的劝导下,姚出于良知于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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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在老乡陪同下,到五一所重新做了全面案情报案。(详见附件)
死者尹姣芳的父亲尹先生还反映:当他们一行去南湖派出所报案时,接待他们的其中一个民警姓梁,嘴巴很不干净,尹先生内心很愤怒,心想,做为基层民警,素质不该这么差的,但接下来更让尹先生气愤的是:梁警官在为他做笔录时,只问些无关紧要的情况,完后让尹签字时,尹先生发现有很多内容都不是尹先生说的,并且都是对“文向”有利的语句,尹马上明确说明:“作为报案人,我有权拒绝签字,如果你们有意避开话题,我将要向上级反映。”然而,短短两张纸的笔录内容,却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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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多小时才完成。尹先生感到,作为一个老百姓,为伤逝的女儿报案却是如此的艰难
.....
(详见附件)
后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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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刑警队的安排下,尹先生与犯罪嫌疑人“文向”当面接触了。在接触中,“文向”说,如果不是拉斯维加场地提供毒品,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事发当日,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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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晚一起消费的十多人也有责任。
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如此明了的案情和证据,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分别于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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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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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左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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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将犯罪嫌疑人“文向”同伙和“文向”释放。
尹先生很是纳闷:犯罪嫌疑人“文向”等人怎能对自己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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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花季般的女儿下得了如此毒手?在争创社会和谐、民生和谐、法制和谐的当下,那么维护社会治安、惩处凶手的安检部门就是这样任由凶手逍遥法外不管不问么?如此花季般的女儿,在还没有来得及回报父母、回报社会之际,就这样任由凶手引诱吸食毒品、惨遭蹂躏致死么?女儿的死亡难道就真的这样不明不白、死了白死么?难道还不足以引起社会安检部门的重视么?还不足以警示有关部门么?如果不彻底清除毒品,不彻察、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不提高自我防犯意识,还不知道会有多少个花季般的“尹姣芳”葬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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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麻木、腐败
------社会大厦将倾之祸根。
结尾:本案中,尹先生肯求各界的帮助,帮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文向”及其同伙的刑事责任、追究拉斯维加俱乐部提供毒品及场所的法律责任、追究圣展大酒店毁灭证据掩盖案件真相的法律责任、查清毒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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